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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15: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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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台湾地区青年人才来大陆创新创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台湾高科技园作为我省重大对外合作平台的建设发展,加快实施我市《关于高水平建设东莞台湾高科技园的若干意见》和“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承接台湾青年人才资源和创新资源转移,加大台湾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

计划用3年时间,引进不少于100名台湾青年人才到东莞创新创业,形成台湾青年创业人才群落,打造东莞“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下称“台湾人才基地”)。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1.立志打开大陆市场的台湾籍青年创业者;2.台湾企业家接班人。

(二)人才引进方向应紧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4+1产业体系,即:高端电子信息产业、3499cc拉斯维加斯、机器人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

通过从“人才东莞”安排资金及邀请社会基金、在莞台资企业出资的方式,设立“台湾百名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计划”资金(简称“青创资金”,财政出资部分以每年报预算的形式申请),启动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出台专项人才政策及设立“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基金”,扶持台湾青年人才在莞创新创业,同时用于该项工作的专项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政策扶持

(一)人才政策支持。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台湾人才基地创新创业的,可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并以同等条件享受我市及园区的各类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对于认定为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参加境内外培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的补贴。

(二)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台湾人才基地创办企业,经过评审,根据科技含量、研发实力、市场前景、预期收益等,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

(三)办公场地补贴。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台湾人才基地创办企业,原则上可享受2年内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四)房租补贴。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台湾人才基地创办企业,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并享受2年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五)专项引导基金。设立“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初期由“青创资金”主导设立,后期将通过吸纳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保险资本等扩大基金规模,并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加大对台湾青年优质创业项目的投资力度。

(六)金融服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制度,对于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5-20万的贷款支持,对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以及通过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青年创业企业,市财政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如超出总额,则视情况调整贴息比例),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投资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工商注册免费咨询服务。免费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工商税务咨询服务。

(八)创业导师指导。聘请业内专家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市场咨询、产业化辅导等专业支持。

(九)产业化服务。联合全市投资机构和产业基金,为创业项目提供从初级孵化到天使投资的全链条服务。

(十)企业培训、参展扶持。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免费为台湾青年的创业项目提供员工技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培训,对于参加社会培训的,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组织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提供参展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十一)其他配套服务。优化台湾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做好医疗、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业、落户、居留和出入境、通关等各项配套服务。由东莞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协调安排。

第五条组织领导

建立东莞市引进台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实施机制,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人才办、市台湾事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政府、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等部门参与,具体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和市台湾事务局牵头落实,全面统筹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策实施及分工

(一)申请人通过东莞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申报,提交政策申请。

(二)东莞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及初审申请人的政策申报材料,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会同市台湾事务局进行材料复核,审核结果报协调机制的相关部门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与我市及园区其他各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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